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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父债子偿的说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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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句古语负债子偿,天经地义,很多人认为父母辈的人欠下债,应由子女偿还。但这样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如果债人在尚未还清债时就去世,留下的债,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债人子女进行偿还呢?本文将带大家深入了解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一父债子偿不存在法律依据

  在我现有的法律,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从法律上讲,父母和成年子女均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他们的财也是各自独立的。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人之间的债的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若债的相对方仅为父母,则子女无需替父母偿还债。但如果子女基于道德考虑,自愿为父母还债,法律也不会对此多加干涉。

  二特定情形下,子女需要对父母的对外债承担偿还责任

  当债人在尚未还清债就去世时,子女作为继承人享有继承父母财的权利,这时也就需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的义。根据新修订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超过遗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虽然债不能被继承,但债人有遗的话,遗优先用于清偿债,如果遗已经被继承,那么继承人应当以继承的遗为限用于清偿债。

  三如果债人恶意转移财,债权人可申请撤销

  如果父母欠下很多债,但同时又将自己名下的财转移给了子女,这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转移财的行为,将欠款追回。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撤销债人的行为。债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撤销债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人负担。如果是在法判决出已出,在执行阶段恶意将财转移给子女的,则可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人民法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使其受到必要的刑事处罚。

  四结语

  综上,父母的债子女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但如果作为遗将财留给子女,此时尚有未清偿债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清偿债;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偿还。同时,法律还给予了债权人撤销转移财行为的权利,保障债权人能够合法有效追索自己的财。现实生活,遇到具体问题时候往往情况会更加复杂,建议找专业律师协助解决此类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