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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记】上海大学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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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理事会是上海大学博物馆的监督咨询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二条上海大学博物馆理事会设理事6名,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生。

  第三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上海大学博物馆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拟定及修订上海大学博物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拟定上海大学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提供业咨询并监督执行;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六审议上海大学博物馆的财预决算;

  七审议上海大学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八审议上海大学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沟通协调上海大学博物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上海大学博物馆事业的支持。

  第四条理事会通过本馆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咨询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本馆管理。

  第五条本馆馆长是本馆的负责人,负责本馆日常工作。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六条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按照原定程序进行委派或推选,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章理事

  第八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生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列支。

  第十条理事任职资格

  一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上海大学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家政策;

  五社会理事的生需满足下列一项条件以上,由理事会聘任。

  1.文化艺术教育法律金融等社会知名人士;

  2.上海大学博物馆捐赠者代表;

  3.上海大学博物馆志愿者代表;

  4.每年向上海大学博物馆提供相当数额捐助捐款以人民币20万元为下限的社会人士;

  5.为上海大学博物馆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其他社会人士。

  第十一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上海大学博物馆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参加上海大学博物馆举办的活动;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上海大学博物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上海大学博物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擅自公开或使用上海大学博物馆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不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上海大学博物馆正常运作;

  七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

  第十三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四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年龄超过70岁或因本人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

  三因本人工作或职变化等原因,不适合行使相关身份理事职责;

  四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损害公利益或上海大学博物馆利益;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新提名更换或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更换或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章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举办单位提名;设副理事长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理事会成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上海大学博物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副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协助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理事长无法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四章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出席会议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上海大学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二审议上海大学博物馆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上海大学博物馆重大财事项;

  四审议上海大学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上海大学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上海大学博物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海大学博物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上海大学博物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会议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